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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社团立法研究:以市民社会为视角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6849890
  • 作      者:
    盖威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书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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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社团立法研究 以市民社会为视角》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为背景,围绕社团、市民社会、民法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展开论述。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建设和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而市民社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不足,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对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落实和规范市民社会的结社自由就必须走法治化路径,通过社团立法在市民的结社自由与国家的规范管理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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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社团立法研究 以市民社会为视角》:
  黑格尔关于经济性社团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市民社会团体所应具有的高于个人和社团本身的更高远的目标的理论阐释在当代社会仍然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黑格尔还明确了现代“市民”概念的外延,“作为抽象的结果,黑格尔的市民概念已完全同城市人脱离开来,而成为社会上以一定的方式活动的人,不管他们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
  然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问题上,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给予了低评价,对国家则大加赞扬,从而建立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架构,没能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本质形成一个正确的判断。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法律发展关系的思想,是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生活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纠正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错误认识,认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标志,马克思认为“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完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
  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的生产和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他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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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市民社会视角的社团立法理论基础
第一节 本文对社团的界定
第二节 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第三节 市民社会理论对中国市民社会及民法的影响
第四节 市民社会中的结社自由及其界限

第二章 国外社团及其立法发展经验
第一节 德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日本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三节 英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四节 美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五节 国外社团及其立法发展经验的启示

第三章 中国社团及其立法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中国社团发展历史演进
第二节 中国社团立法现状
第三节 中国现行社团立法检讨
第四节 完善中国社团立法的总体思路

第四章 中国社团在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一节 民法典草案及学者建议稿之民事主体制度评析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立法模式
第三节 社团在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制度框架中的基本定位

第五章 中国社团法的若干立法思考
第一节 总体设想
第二节 立法模式、名称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关于社团法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具体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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