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团立法研究 以市民社会为视角》:
黑格尔关于经济性社团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市民社会团体所应具有的高于个人和社团本身的更高远的目标的理论阐释在当代社会仍然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黑格尔还明确了现代“市民”概念的外延,“作为抽象的结果,黑格尔的市民概念已完全同城市人脱离开来,而成为社会上以一定的方式活动的人,不管他们是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
然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问题上,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给予了低评价,对国家则大加赞扬,从而建立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架构,没能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本质形成一个正确的判断。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法律发展关系的思想,是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生活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纠正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错误认识,认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标志,马克思认为“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完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
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是人类的生产和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他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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