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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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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法制900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65755
  • 作      者:
    于爱荣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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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江苏省法制办倾力打造,900个实用问答,18个版块,涵盖政府法制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海量内容之下,是全面的分类,详尽的问答。《政府法制900问》能够为政府法制工作者提供全面、细致的工作指导,是所有政府工作人员、法制工作者不可多得的必备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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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爱荣,江苏金坛人,博士学位,研究员,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江苏省仲裁学会会长。曾主持多项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重大课题,先后主编或与人合著的学术著作十余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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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出了系列部署,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征程。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为政府法制工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地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全面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职责,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省级机关的法制机构大都比较薄弱,法制人员的数量还比较少,法制机构的编制、人员素质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还不相适应。此外,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法治观念也亟待提升。
  《政府法制900问》为一本政府法制工作的工具书,一方面,为法制人员答疑释惑、提供工作便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通过阅读这本书,了解政府法制工作、依法行政工作,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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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地方政府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为了系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各地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江苏省大力推行五张权力清单: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政府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投资审批“负面清单”管理;清理项目资金,建立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减少收费项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浙江省实行“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四张权力清单制度。
  (2)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打造政务服务平台。江苏省着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将网上平台建设成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等为一体的网上办理大厅,实现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在实体大厅全面实行省级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2014年,上海市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定了《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7个文件。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制定了行政审批标准,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浙江省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于清单以外的项目,企业向经信部门立项备案后,可同时向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监、气象等部门办理承诺验收手续。宿迁市在全国首推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率先开展先照后证、并联审批和“四证(照)一体”改革,搭建全国首个证照联动监管平台。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遵循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尽可能方便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节省当事人复议成本。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阻碍或干扰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增加其经济负担。《行政复议法》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主要体现在:
  (1)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良好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为当事人前来申请复议和查阅材料提供必要的条件,如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并耐心接待对前来申请或咨询的行政相对人;对找错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的机关。法律规定负有转送义务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推诿职责,及时接受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按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除书面申请外,还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交由申请人确认。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接受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在行政复议的方式上,实行以书面审查为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集中精力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适当等,原则上不能代替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提供不出必需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
  (4)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快审快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5)对于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应的赔偿。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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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政府立法
1. 政府立法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 法律优先原则对政府立法有哪些要求?
3. 我国的政府立法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4. 我国的政府立法有哪些类型?
5. 什么是职权立法?
6. 什么是授权立法?
7. 什么是执行性立法?
8. 什么是创制性立法?
9. 政府立法应符合哪些基本程序?
10. 政府立法如何做到依法立法?
11. 政府立法如何做到民主立法?
12. 政府立法如何做到科学立法?
13. 哪些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14. 何种情形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给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何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何管理国务院授权立法?
17. 行政法规可以使用哪些名称?
18. 行政法规文本如何标号?
19. 行政法规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立法?
20. 如何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计划?
21.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如何进行?
22.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3.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如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24.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如何履行签署程序?
25. 国务院法制机构如何审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
26.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缓办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27. 何种情况下审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可以举行听证会?
28.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时如何处理?
29. 行政法规需要经由何种程序决定?
30. 行政法规如何签署公布?
31. 行政法规如何公告?
32. 行政法规何时施行?
33. 行政法规如何备案?
34. 行政法规如何解释?
35. 规章可以用哪些名称?
36. 哪些政府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37. 部门规章可以规定哪些事项?
38.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如何立法?
39. 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如何报请立项?
40. 部门规章如何起草?
41. 部门规章能否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42. 部门规章能否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43. 部门规章如何签署、公布和公告?
44. 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有哪些?
45.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46.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哪些事项?
47.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何时获得规章制定权?
48. 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如何报请立项?
49.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实施满两年后如何处理?
50. 地方政府规章如何起草?
51. 制定规章如何组织听证?
52.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53. 政府法制机构如何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
54. 政府法制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缓办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
55. 规章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6. 规章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决定?
57. 规章如何签署公布?
58. 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公告?
59. 规章何时施行?
60. 规章备案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61. 规章备案工作如何进行?
62. 国务院法制机构如何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
63. 对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如何处理?
64. 对不依法报送规章备案的如何处理?
65. 哪些情形下制定的规章无效?
66. 如何对规章进行解释?
67. 如何对规章进行清理?
68. 如何比较行政法规与规章之间的效力?
69. 如何比较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
70. 如何比较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间的效力?
71. 如何比较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
72.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73.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74. 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溯及既往?
75.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如何处理?
76.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77. 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78. 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79. 行政法规、规章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80. 权力机关如何撤销政府立法?
81. 行政机关如何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立法?
82. 如何对政府立法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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