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法律政策新观察(2014-2015)》:
三、清费立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1994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决定对资源按照数量征收资源税,其中煤炭资源税从量征收标准为0.3~5元/吨。煤炭资源税的征收使得煤炭开采使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初步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煤炭行业改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无法直接反映煤炭资源价格变动情况,且其不能准确计量煤炭资源消耗及其环境成本,资源税从量计征造成税负水平偏低,难以充分通过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与此同时,面对不断亏损的煤炭企业,煤炭资源税改革被视为降低亏损的重要步骤。煤炭资源税改革首先即清理涉煤收费,本次改革明确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并取缔了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而且,本次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未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率,仅明确了较宽的税率幅度(2%~10%),赋权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有利于产煤省根据市场变化和开采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炭资源税税率。较宽的税率幅度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此前的煤炭资源税费情况,以及煤炭资源税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灵活调节税率政策。
结合近年煤炭交易市场的变化,本次改革相应调整了煤炭资源税的征管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可以预见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直接销售原煤的、按原煤销售额计算应缴税费,对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约束乱收费,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四、我国煤炭进口政策由鼓励调整为限制
自2008年至2011年,国内煤炭需求快速增长,煤炭消费总量从2008年的27.4亿吨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35.4亿吨,进口煤数量也从2008年的0.44亿吨增加到2011年的1.82亿吨,进口煤成为国内煤炭市场的重要补充;其时,国家的煤炭进出口政策为鼓励进口、限制出口,进口煤长期执行零关税,出口煤炭则执行10%的税率、控制出口配额并指定出口公司。
但自2012年起,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逆转,煤炭企业产能释放以及需求疲软导致煤炭供应过剩,同时由于国内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相对较差且多年来煤炭行业频繁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炭综合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相对进口煤的价格优势逐渐丧失,进口煤涌进国内市场开始大幅挤压国内煤炭市场份额,使得我国煤炭行业经营更加困难。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频繁出台政策调控煤炭市场,其中包括通过关税调整限制进口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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