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智库报告2015(7):内蒙古草原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
在新时期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中,需要化解草原生态补偿面临的困境,进一步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地协调草原利用、保护与管理的关系,协调草原生态功能与生产功能的关系。
(1)动态优化生态补偿标准及核算方法
草原生态补偿是为了恢复草原生态,同时减少对牧民收入的影响,因此,应该将生态补偿与草原保护效果相结合,促使牧民合理利用草原,并参考草原监测动态结果,适时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化解补偿标准的单一化与补偿对象差异化的矛盾,按照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沙化荒漠草原和荒漠区五种类型,根据不同草原退化程度和不同草地质量进行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标准选择按不同退化程度草原类型的植被增量和草原减畜量进行补偿,替代按草原保护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不同草地退化程度分级标准,划分补偿区域等级,分级核算补偿标准。
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及核算方法必须反映牧区和牧民的损失以及他们的发展机会受到的限制。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及核算内容包括标准上下限、补偿等级划分、等级幅度选择、补偿期限选择、补偿空间分配等。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该考虑:草原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草原生态受益者的收益、草原生态恢复的成本、草原生态系统服务的直接和间接价值。
(2)完善草原生态补偿的政策和制度安排
通过出台有关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制定草原生态补偿的专项条例,使草原生态补偿法治化。在总结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等草原生态补偿实践的基础上,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草原生态补偿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从源头上保护好草原生态,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加大禁牧、休牧、禁垦的督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草牧场流转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草原牧区人口转移战略和人口准人制度。健全轮牧和游牧制度,挖掘和传承传统游牧制度在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作用的同时,利用现代先进的轮牧制度,完善草原恢复、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在草原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企业与农牧民利益协商仲裁机制。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碾压草场、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进行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切实保证农牧民正常生活。
(3)实行草原生态补偿优先序
针对不同内蒙古草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域草原生态补偿优先序。将对危及受损者生存、维持其生计的损失性补偿作为草原生态补偿的第一优先序,即优先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产业退出的损失和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其次补偿草原生态维护与管理费用,即包括工程基本建设费用和人员费用等维护性补偿。最后实行草原生态修复性补偿,主要用于补偿使草原生态环境改善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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