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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证人之民事责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28491
  • 作      者:
    (法)让-吕克·奥贝赫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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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让-吕克·奥贝赫,法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1985—1994年,在巴黎第一大学任教。在债权法、特别是合同法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994年被任命为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一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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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作为经政府授权承担证明等特定职能的公证人, 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公证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界限在哪里?《公证人之民事责任(第5版 )》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在这本法国当代公证法 学的名著中,作者让-吕克·奥贝赫不仅指出了公证 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还对公证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原则、公证人的各种义务等作了详尽分析, 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为加深读者对法国公证人制度的理解,《公证人之民事责任(第5版)》附录 中还收录了法国有关公证人制度的三个重要文件:《 共和历十一年风月二十五日公证组织法》、《1945年 11月2日关于公证地位的第45—2590号法令》和法国 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国家章程与省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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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证人之民事责任(第5版)》:
  问题也可以这样提出:如果公证人“凭良心认为,道义上不能接受要求受理文书”,这样的拒绝公证是否会受到职业道德上的反对。对公证人来讲,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这一理由才能被采纳。假设被拒绝的客户以后确实追究公证人的责任(当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特别是在要求公证人受理的文书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的情况下,这种动机似乎无力使公证人摆脱责任。这是设立公证制度内在的公共服务性质理所当然决定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同标准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这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公证人不仅可以不予公证,而且还必须拒绝公证,否则就要承担责任。特别如违反优先协议的情形。在2006年7月11日的一份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公证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并确保所制作文书之效用;已行了解优先协议的情况下,其应在对买卖文书公证之前,确保优先协议受益人的权利;可能时,拒绝受理违反优先协议之买卖文书”。 
  85.公证人不拒绝公证的责任。有碍公共秩序的文书。有必要重申:原则是只要受到请求,公证人就应履行职责;此乃公共秩序性质的原则。如同我们刚才看到的,合法拒绝公证的行为仅属例外;公证人因为履行了职责而被追究责任的,也只是例外。 
  几乎可以肯定,在要求公证的文书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抵触时,公证文书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给公证职能设定的法律安全的目的性,要求公证人拒绝公证。更一般地,如果要求公证的文书无视第三人的权利——前提是公证人知晓,同样应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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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者序
序言
首版序言
前言
导论
第一章  公证人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公证人责任的性质
    一、判断公证人责任性质的要素
    二、公证责任的侵权性
  第二节  公证人责任的起因
    一、自身行为
    二、他人行为
  第三节  公证人责任的一般规则
    一、责任之诉
    二、公证人责任条件的成就
    三、对公证人的处罚
第二章  公证职能的特征性职业义务
  第一节  公证义务
    一、公证
    二、效用原则
    二、拒绝公证
  第二节  咨询义务
    一、咨询义务的内容
    二、咨询义务的范围
  第三节  敏感问题:交付资金
第三章  与公证人责任有关的条款
  第一节  免责条款与限制责任条款的非法性
  第二节  有关已行提供咨询的证据条款
附录
  附录一  共和历十一年风月二十五日公证组织法
  附录二  1945年11月2日关于公证地位的第45—2590号法令
  附录三  国家章程与省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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