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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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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7802414
  • 作      者:
    杨永义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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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具有以下特点:
  1.每个税种均从概述、课税要素、征收管理、会计处理与实务四个方面予以解析、阐释,并在每章末小结。
  2.各章均有一节专门阐述本章税种的涉税业务账务处理与实务操作内容,并配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3.解析各税种课税要素时引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且注明文件标题、发文字号。
  4.每章均附有大量练习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四类题型。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采用最新资料,内容丰富、翔实、严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是税务人员、企业财会人员、涉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征管政策及规定的实用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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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379号))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16.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17.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3)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继续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18.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19.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继续免征房产税。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20.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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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财产行为税总论
第一节 财产税概论
第二节 行为税概论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房产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契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印花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车船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会计处理与实务
……

第八章 资源税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第十章 烟叶税
第十一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附录 特定事项税收政策目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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