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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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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2945761
  • 作      者:
    谌瑜等著
  • 出 版 社 :
    立信会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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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谌瑜,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87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并获律师资格,同年担任兼职律师至今,代理过各类案件。1984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职班。曾在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担任法学专业教师,历任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目前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涉外民商法学方面研究,编著或参与主编多部法学专业教材及参考资料,先后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财贸研究》《南京社会科学》《上海金融》《经济问题探索》、《法制导刊》、《中国法制报》、《中国审计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章20余篇。主持完成和参加了多项省部级和院级法学科研课题;主持在研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现代高校建设中的人事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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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法研究系列丛书: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交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客观实际和最新举措,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为主线,呼应社会保障的三个层次,采用上、中、下3篇体例,分11个相对独立但又具一定联系的专题,阐释关系社会民生的种种问题,并针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运营及监管环节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或建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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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金融法研究系列丛书: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实际上,在工伤保险法与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关系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28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随着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以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现已废止。
  主张可以赔偿的,即上述案例法院的主张,其依据主要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第二款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但是,由该解释第12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所致,“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或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差额。这意味着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已获得工伤赔偿情况下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可见,在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了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的模式,而对于其他加害第三人则可以要求双份利益。由此看来,我国采取了类似德国工伤保险取得侵权责任类型,即,对于加害人为单位或者单位的雇员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而对于其他加害第三人可以要求双份利益。
  2002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由此可知,劳动者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所致,也可在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显然此规定与上述解释有所不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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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基本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专题一 论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模式
一、我国对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选择及现状
二、我国“统账分离”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面临的困境
三、典型国家的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及启示
四、完善我国“统账分离”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模式的思考
专题二 我国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制度的质疑与反思
一、我国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的现状
二、我国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法制的思考
专题三 法制化视角下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改革研究
一、对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梳理
二、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现状
三、对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反思及建议
专题四 国外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四种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
二、四种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各国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对我国的法制启示

中篇 职业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专论
专题五 工伤保险资金管理法制若干问题研讨
一、工伤保险法适用范围之评析
二、工伤的认定与责任类型之法理探讨
三、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赔偿救济竞合问题
四、工伤保险基金与社会统筹
专题六 失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对失业保障的影响与完善的思考
一、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管理法制的现状
二、失业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三、国外失业保险资金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四、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专题七 生育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之探析
一、生育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评述
二、生育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国外生育保险资金管理法制模式的分析与借鉴
四、对完善我国生育保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专题八 企业年金管理法律问题探究
一、我国企业年金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二、国外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之评述
三、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的主要措施

下篇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专题法律问题研究
专题九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一、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法律制度评述
二、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法制之措施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管理的法制障碍及优化路径选择
四、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的法律实务探讨
专题十 社会福利资金管理法制评述与完善路径
一、儿童福利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选择
二、老年人福利津贴管理法制的不足及完善
三、彩票公益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专题十一 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解决途径之探究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现状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解决途径的困境及原因
三、美国、德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启示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解决途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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