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研究框架
一、理论基础
(一)从马克思到葛兰西
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理论基础,必须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因为马克思关于劳工问题的理论仍然具有现代价值,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其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劳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是决定其他社会关系的关系之一。这一观点现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或剥夺,赋予了工人反抗资本行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一系列著作中,充分阐述了剩余价值理论。尽管关于剩余价值理论仍然充满争议,但资本对劳动剥削的观念已经广为认可,并且被大量经验事实所证明。
其三,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高度评价了作为体力劳动的工人的社会价值,他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工人充满人道主义关怀,这在现代社会仍然是正确的价值观,具有普世意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论述了工人的异化问题,对工人阶级满怀同情。①
但是,显然,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更多地看到了劳资关系的对抗性,而忽视了劳资关系的可调和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多的是一种革命的理论,较少论述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的建设的理论。
在马克思之后,伯恩斯坦认为,在欧洲发达国家,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不断地向民主让步,同时劳工运动的愈益勃兴,导致了国家的民主化。工厂法的制定、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工会或职工会制度和合作制的发展,以及公共团体所办事业中对于劳动组织的照顾,促成国家民主向工业民主的发展。这样可能打破资本的专制主义,将劳动者塑造成工业公民和现代国家公民。①
与伯恩斯坦不同,安东尼奥·葛兰西从企业微观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劳资关系变化的新问题。在对泰罗主义和福特主义的评论中,他认为,“适应新的劳动和生产方法不能仅仅通过社会强制来进行。必须考虑设法使强制同说服和自愿同意配合起来。”“福特方法是‘合理的’,也就是它应该成为普遍的,但是为了达到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社会条件必定发生变化,个人的道德和习惯必定发生变化,这不能只用一种‘强制性’来达到,而只能以强制的缓和(自我约束)和说服来达到,包括高工资的形式在内。”②葛兰西还认为,新的劳动方法与一定的生活方式,思想方法和世界观是分不开的。因而,他提出了所谓“霸权”的概念。
葛兰西的“霸权”概念成了布若威等人的理论出发点,从而形成了关于劳工研究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传统。
(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论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实行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劳资关系发生了变化,毛泽东关于劳资关系的主要论述有三:其一,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④;其二,在国家、企业和工人的关系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关系⑤;其三,在企业管理中,强调“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⑥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成分比较单一,劳资关系也比较单一,劳资矛盾并不突出,因而,并不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较少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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