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中止犯是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自愿作出了防止犯罪既遂的真挚努力,但因其他因素的作用而阻断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与否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予以与中止犯同等评价的法律制度。准中止犯是中止犯制度“异化”的产物,也是刑法经由主观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刑法至综合主义刑法后,再向主观主义刑法的倾斜。不过,与过去主观主义刑法的立场不同,准中止犯对主观主义的倾斜是现代刑法价值的必然要求。在准中止犯制度中,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促使刑法对行为人人性的回归和尊重,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准中止犯问题近年来逐渐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关注。本书以准中止犯为研究对象,系统探讨了准中止犯的理论根据、成立条件、基本类型和责任评价等问题。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