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宪治丛书:公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下列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一,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应该尽可能地将所有人都包括进来,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保障需求。第二,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即满足居民的最低需求。社会保障应该能够保障维持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收入并防止贫困。第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享受社会保障的前提是劳动和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第四,统一原则。报告指出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及管理都必须统一。第五,强制性原则。所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加入这一体系,而不能由个人或组织自由选择是否加入。第六,费用共担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实行财政、雇主、雇员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贝弗里奇设计的社会保障计划涵盖了养老、疾病、残疾、死亡、工伤、失业和家庭津贴七大保险项目。
贝弗里奇认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否则其制度目标无法彻底实现。因此,贝氏在报告中还提出了充分就业、全面健康服务、家庭津贴等配套政策的设计方案。可以说《贝弗里奇报告》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战后新型社会福利制度的蓝图,它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以此取代之前的分散的保障项目;同时提出了建立项目完备的、有机结合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力求应对现代社会的各种风险;并且提出了最低保障线的概念,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实际生活均不低于该标准。该报告革命性地提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设想,成为英国乃至整个西欧现代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43年英国议会就《贝弗里奇报告》进行了辩论,英国下院最终以335票赞成、119票反对通过了该报告,使其成为一份官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报告。其后的1944年英国政府在报告的基础上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政府白皮书,分别为《关于健康服务的白皮书》《关于就业问题的白皮书》《关于社会保险的白皮书》。且自1945年起多项社会保障法案相继获得议会的通过,主要包括《家庭津贴法案》(1945年)、《国民健康服务法案》(1946年)、《国民保险法案》(1946年)、《儿童法案》(1948年)、《国民救助法案》(1948年)等。这一系列法案的颁布意味着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贝弗里奇报告》发表后在西欧诸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报告激励了法国民众争取战争胜利的信心,1944年,法国全国抵抗委员会发布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纲领中相当篇幅涉及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问题,包括:劳动权和休息权的规定,重建和改善劳动契约制度;大幅调整工资,保证工人及家庭成员享有安全、尊严和人类应有的生活;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证公民生存的手段,并且使那些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人也能享受社会保险;建立就业安全制度;立法保证农业工人享有与工业工人同样的权利,用保险制度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等内容。该纲领成为了法国社会发展的蓝图性设计。报告对瑞典社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44年瑞典社会民主党在《贝弗里奇报告》的指导下提出《工人运动战后纲领》。该纲领把社会民主党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任务具体化,奠定了瑞典战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纲领中提出了有关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目标,成为指导战后瑞典社会保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可以说,《贝弗里奇报告》是一幅较为完整的现代福利国家的蓝图。报告的问世,标志着福利国家思想的发展已实现了由理论向实践政策的过渡。社会保障权利体系的雏形已基本确定,在此之后的几十年里,人们更多是围绕具体福利措施的讨论,而不是提出和确立新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权利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个权利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组合方式,但因社会保障均是为抵御现代社会的普遍风险——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及社会综合因素导致的贫困等问题,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又极为相似,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
1.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后被各国家、地区所效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工业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保险权主要是由劳动者享有的在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殊情况或困难时期而陷入收入不足的状态时,能够获得收入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再生产能力的权利。社会保险权的享有和实现能够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困境,化解社会风险所带来的生存危机,从而保证个体的生存、生产活力,进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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