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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6678995
  • 作      者:
    徐娇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质检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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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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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的实施,本书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本书正文中简称《食品安全法》)具体条款,解析确立的条款包涵的实质意义,阐述对每一条款如何理解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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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解读》: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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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条文解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
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
(禁毒办通[2014]62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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