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或“小金库”之类。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事项逐项记人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正,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划线更正等方法进行更正。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移到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岗位,并任用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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