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迁移例外
按照《陆地处置限制》,如果有申请人可以证明污染物质在保持危险性的条件下,不具备从陆地处置单元迁移的能力,废物处理人员就可以在废物没有达到处理标准的情况下,对危险废物进行陆地处置[268.6]。根据美国环保局解释,所谓“非迁移”就是指污染物在其浓度高于美国环保局批准的健康标准时,不会离开陆地处置单元所属边界范围。美国环保局可以颁布高达10年的非迁移例外许可,但不可以将例外期限延长至高于《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对于特定处置单元的许可年限。
非迁移申请必须包括场地描述、废物特性以及供美国环保局进行评估的监测计划。受管制团体必须同时提交地下非饱和地带及大气路径中污染物浓度的长期模型评估。
美国环保局批准了大多数向地层深处排放危险废物的地下井的非迁移申请。一个著名的例子便是在新墨西哥州颁布给美国能源部废物隔离试验厂的条件性非迁移例外。此例外允许美国能源部在试验周期期间将未处理的放射性及危险废物混合物直接在盐丘中进行处置。
4.处理标准例外
在特定条件下,废物产生者或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可以向美国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不采用规定工艺或不达到处理标准的规定浓度的许可。美国环保局建立这种例外是为了解决那些规定处理标准不能实现或不适用的情况(268.44)。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说明废物与美国环保局在编制处理标准时所预计的完全不同,或者处置方法或标准对于废物而言无法实现或不适用。此可处理性例外可能普遍适用于符合特定描述的所有废物,或者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适用于个别场地产生的特定废物[55联邦公报22526,1990年6月1日]。
随着土壤专用标准的制定,美国环保局在第268.44条中对污染土壤公布了附加规定。依照第268.44(h)(3)项,如果可以证明废物所遵守的处理标准可以使得废物在进行处理后,剩余浓度低于可能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的短期和长期威胁的浓度点,相关单位便可以获得不必遵守LDR处理标准的许可。此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使得特定场地,基于风险决策的方案取代了基于工艺技术的LDR处理标准,从而使得管理当局可以对清理标准及处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通过在特定场地基于风险的例外所制定的替代LDR处理标准应在美国环保局通常可接受的基于风险的清理标准数值的范围之内。同意还是拒绝这些例外申请将由美国环保局或授权州政府做出最终决定。
5.地面贮存池处理豁免
通常将液体废物地面贮存池管理作为一种处理方法。比较典型的是,废物中的悬浮颗粒沉降到贮存设施的底部,形成了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泥。这个沉降过程可能导致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产生。由于废物地面贮存池被认为是一种陆地处置方式,尽管废物不会永远被处置在此单元中,这种缺乏适当预处理在地上产生和堆置危险性污泥的处置方式通常也是不符合《陆地处置限制》的。然而,268.4部分却通过为地面贮存池废物处理方式提供豁免特权,使得这种方法变得可行。倘若处理人员能够证明:①地面贮存池符合特定工艺要求;②每年都会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处理残余物运出处置场所;③运出的残余物不会在其他地面贮存单元中进行处置。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废物处理人员便可以在不达到处理标准的情况下对废物进行地面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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