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与生态治理:农业安全工程系统建设(中文版)》:
1.非农建设用地损害农民利益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存在滥用征地权现象。各国土地法律都规定,国家或者政府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用土地,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导致征地范围随意扩大,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使作为农民生存基础的土地可能被轻易剥夺。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滥用征地自由裁量权,把一些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纳入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占用了农民土地。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征地是政府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是唯一可代表政府实施征地行为的职能部门。然而某些地方层层下放土地管理权限,出现征地主体多的混乱状况。有些地方违规设立开发区、越权批地,甚至是以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往往处于跟着补办手续的被动地位,其监督往往处于软弱状态。现行征地制度过分强调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性,而未能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与不征、征多少、征来干什么、怎样补偿、怎样安置等均由政府说了算。失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只有通过行政协调、行政裁决程序解决,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中国农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流转的原因、形式和规模等诸多方面千差万别,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土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力、义务怎么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转包、转让价格根据什么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仲裁主体不明,不利于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
4农地流转的补偿方式不合理
中国农地征用采用买断式,即一次性货币补偿,用“农转非”的方式让农民当了市民,拿土地换户口和住房,拿土地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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