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航道定义】
第三条【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总体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航道管理和资金投入责任】
第五条【航道管理体制】
第二章航道规划
第六条【航道规划类别划分、内容及与相关规划关系】
第七条【航道技术等级划分】
第八条【航道规划编制及公布】
第九条【航道规划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
第三章航道建设
第十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资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要求】
第四章航道养护
第十五条【航道养护工作义务】
第十六条【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第十七条【航道巡查】
第十八条【及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合理安排养护作业】
第二十条【制定船舶疏导方案】
第二十一条【修复航道】
第二十二条【统一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支持国防建设】
第五章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闸坝建设】
第二十六条【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二十七条【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分工】
第三十条【水工程通航水位、下泄流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及时清除义务】
第三十三条【不得危及航道安全及造成航道损坏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航标设置及维护】
第三十五条【禁止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法采砂】
第三十七条【恢复通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履行及时清除义务】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非法采砂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渎职】
第四十六条【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专用航道】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附录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二
地方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航道法草案的意见
航道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关方面对航道法草案的意见
航道法广西、广东调研情况
航道法江苏省调研情况
航道法浙江省调研情况
航道法湖南省调研情况
我国航道的基本情况
地方航道立法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航道法草案出台前评估情况
美国、德国、俄罗斯航道管理的有关情况
中德航道法国际研讨会简报
后记(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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