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学术文库:犯罪学理论与实务》:
(二)犯罪原因的不同观点
西方的普遍观点是从结果推原因,其根据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无行为就无结果”的原则,此行为就是该结果的原因。这种观点容易理解和操作,该观点把所有与犯罪结果产生的所有条件视为原因。但是社会主义法系却遵循从原因追溯结果的观点,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异是因为社会主义法系深受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而产生刑事责任的基础应当比产生民事责任的基础小。苏联法学界认为一定原因必定引起一定后果,一定后果必定由一定原因引起。因果关系是两种客观现象的有规律的联系。我国的通说是因果关系与必然性关系密切,也就是说否定“条件即原因”的观点。自古以来,西方国家就是以私法为主体,我国及苏联、东欧都以公法为主,而在公法中,刑法地位特殊,对犯罪学影响深远。所以,犯罪原因就是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的因素。而其他对犯罪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因素被称为犯罪条件。显然,决定和影响是不同的。
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在于作用的不同,但是在微观上很难区分,因此,西方国家很少研究两者的区别,而我国却特别关注,有一部分学者还将原因进一步分为一般原因和具体原因,将条件分为条件和相关因素。但总的来说,无论是一般原因和具体原因还是条件和相关因素,它们都属于原因这一范畴,因此《人民日报学术文库:犯罪学理论与实务》将不再严格进行区分。
二、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思想
一般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思想。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具体的,所以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进程而产生着变化。
马克思主义表明社会物质条件就是产生犯罪的基本原因,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包括:(1)自然条件;(2)人口密度等;(3)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所以要研究犯罪原因就是要研究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研究人口分布、人口素质、人的心理和生理对犯罪的影响,研究生产方式对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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