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登记种类
第四条 制度原则
第五条 登记范围
第六条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登记管辖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介质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要求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员制度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簿保管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要求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代理申请和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收件办理
第十八条 登记查验
第十九条 实地查看、登记调查
第二十条 办结期限
第二十一条 登簿颁证
第二十二条 不予登记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复制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行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件及相关买卖、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泄露、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原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实施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2014.7.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1.25修正)
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
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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