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要论》: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正常受理。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当场更正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3.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补正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属于不动产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 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查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①不动产界址、空问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②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④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实地查看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③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④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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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江平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部门关系、整合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书可以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应松年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本书告诉百姓不动产登记该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要走哪些流程,可以指导大众对自己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实用性较强。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贯彻依法治国,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具有重大意义。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法律释疑、提出实施指南,对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及公民个人都有很大帮助和实用价值。
——曹树培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特邀专家、研究员
★不动产登记是较为复杂和专业的专门性工作,需要登记人员具有较为综合的素养。本书可以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完善登记流程、提高登记质量、减少登记错误,以提高登记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傅鸣珂 中国矿业联合会高级资政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