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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要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8816
  • 作      者:
    武立宏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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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要论》主要包括:第一章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簿;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程序与类型;第六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第七章不动产登记中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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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2014年重大的法治事件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关乎每一个寻常百姓的切身利益。这本书能够帮助百姓了解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江平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部门关系、整合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书可以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应松年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本书告诉百姓不动产登记该怎么办,需要哪些材料,要走哪些流程,可以指导大众对自己的房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实用性较强。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贯彻依法治国,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具有重大意义。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法律释疑、提出实施指南,对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及公民个人都有很大帮助和实用价值。
  ——曹树培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特邀专家、研究员
  
  ★不动产登记是较为复杂和专业的专门性工作,需要登记人员具有较为综合的素养。本书可以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完善登记流程、提高登记质量、减少登记错误,以提高登记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傅鸣珂 中国矿业联合会高级资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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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要论》: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正常受理。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当场更正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 
  3.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补正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属于不动产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 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查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①不动产界址、空问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②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④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实地查看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③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④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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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二、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特征
三、不动产登记法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意义与制度演进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
二、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功能
三、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演进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世界主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及其类型
一、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的理论
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警示效力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申请原则
二、连续登记原则
三、先登记原则
四、便民原则
五、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原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模式
二、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权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的管辖以及专业化机制
一、属地管辖原则
二、跨区域管辖、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簿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定义、特征与地位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范围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四、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五、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
六、不动产登记簿与房地产登记档案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单元
一、物权特定化原则与不动产登记单元
二、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概念与性质
三、土地、房屋、海域登记单元的确定
第三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种类
一、土地登记簿
二、房屋登记簿
三、林权登记档案
四、海域使用权登记册
五、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与形式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样式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电子化
四、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与重建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构成要素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启动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含义与性质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形式、生效与撤回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方式与法律效力
四、依申请登记的具体类型概要
五、嘱托登记与依职权登记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受理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
三、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后果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的决定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做出决定的时限和决定形态
二、登记目的确定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程序与类型
第一节 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与效力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消灭
第二节 不动产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一、不动产更正登记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
第三节 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不动产查封登记的概念与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具体内容
三、不动产的轮候查封
四、不动产查封登记的注销
五、不动产预查封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构建
一、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与共享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
一、应当公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
三、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人员的保密义务
二、查询复制主体的合法使用与保密义务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中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二、对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理解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责任形态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追偿权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数额的确定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金模式
五、确定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金的来源
六、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赔偿制度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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