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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质检管理法典:应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1794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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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质检管理法典33(应用版)》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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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质检管理法典33(应用版)》: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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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综合
2.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1)企业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3.市场规范管理
(1)市场经营监管
(2)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3)合同监管
(4)经纪与拍卖监管
(5)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6)动产抵押登记
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1)反不正当竞争
(2)反垄断
5.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1)合伙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3)个体工商户
(4)私营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社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6.打击传销、规范直销
7.广告监管部分
(1)综合
(2)各类广告监管
(3)广告审查
8.消费者权益保护
9.商标注册管理
(1)综合
(2)商标注册使用管理
(3)商标争议处理与侵权查处
(4)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5)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1.综合
2.质量管理
3.计量
4.通关业务
5.卫生检疫监管
6.动植物检疫监管
7.检验监管
8.特种设备安全
9.产品质量监督
10.执法监督与缺陷召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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