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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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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应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2210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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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规模宏大、权威准确、体系完备
  ★ 内容最新、增补及时、收录全面
  ★ 重在应用、创新编排、高附加值
  ☆ 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最佳依据!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的必备工具!
  ☆ 各类图书馆、资料室、教学科研机构的必备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六十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系统。“分类法典”系列共有49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商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事法、程序法七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并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推出若干热点专题分册。
  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组织权威、专业作者编注相关内容,作出以下创新:
  (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
  (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
  (4)部分分册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册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4.动态增补。书后附“读者服务回执”,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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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次再版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分类法典的专题和种类,增补和修订了上一版出版后公布的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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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十三条【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利用虚假宣传方式经营的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诉的处理】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公益诉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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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类、经济体制(1)
二、财政(43)
三、国有资产管理(85)
四、税务(135)
五、金融、外汇(161)
六、能源(188)
1综合(188)
2电力(200)
3煤炭、石油(220)
4矿产(231)

七、交通运输(237)
1公路(237)
2铁路(259)
3民航(278)
4水运(302)

八、邮电、信息产业(324)
九、房地产(367)
十、水利(393)
十一、农林牧渔(424)
1综合(424)
2动植物检疫(487)

十二、商业(508)
十三、审计(524)
十四、统计(555)
十五、价格、反垄断(570)
十六、技术监督(603)
1计量、标准化(603)
2质量管理(617)
十七、工商管理(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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