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继续坚持的是分散登记做法,不是统一登记,极容易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分散登记的弊端无法避免,无法实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所提出的“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的目标,与中央所提出的“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是背道而驰的,应当坚决反对。二是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最后到国家层面,应当是接受国土资源部统一的指导监督,不得接受其他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因为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其他部门,最多只是协同指导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否则就容易政出多门,又回到原来分散登记的老路。
四、域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情况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登记机关设置在法院系统。法院作为登记机关,一方面可以保证登记的中立性,以其权威提高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目标。但另一方面,法院面对繁重的登记任务,需要完善相应组织条件以及规模配套,因此,法院的财力、时间投入将大大提高。该种模式以德国、瑞士和韩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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