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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9648
  • 作      者: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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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最权威、最专业、最及时
  本书作者参与了条例的基础研究与起草的全过程。
  结合条例制定的背景、具体情形,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草案进行逐条解析,并提供进一步细化的意见。
  及时呈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最早了解条例的精神与内涵,早学习,早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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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兼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法规制定、立法协调、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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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拟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条文进行逐条的解读,为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与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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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这种观点继续坚持的是分散登记做法,不是统一登记,极容易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分散登记的弊端无法避免,无法实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所提出的“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的目标,与中央所提出的“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是背道而驰的,应当坚决反对。二是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最后到国家层面,应当是接受国土资源部统一的指导监督,不得接受其他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因为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其他部门,最多只是协同指导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否则就容易政出多门,又回到原来分散登记的老路。
  四、域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情况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登记机关设置在法院系统。法院作为登记机关,一方面可以保证登记的中立性,以其权威提高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目标。但另一方面,法院面对繁重的登记任务,需要完善相应组织条件以及规模配套,因此,法院的财力、时间投入将大大提高。该种模式以德国、瑞士和韩国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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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登记原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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