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问答》: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处于国家立法活动的核心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国家立法工作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立法职权为中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效率如何直接关系我国的立法制度能否发挥自身在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制定除了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有权予以修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对于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予以撤销;
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不符合基本法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进行审查并不予以承认其继续生效,对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果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有权发回特区立法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立法职权表现在多个立法活动领域,涉及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审查违宪违法的法律文件等。这些立法职权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在立法领域具有特殊权威和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要通过自身的立法活动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重要的是还需要依法严格行使法规规章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权,通过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之间法律效力的相互衔接以及法律规范内容的相互一致。
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所具有重要地位,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必须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体制中的核心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予以强化: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积极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进一步推动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从法治的原则出发,作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国家法制的基础。但是,宪法和法律要真正发挥自身的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其自身的内涵必须要清晰,如果规定比较宏观或者意思不清晰,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主动对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以帮助宪法和法律被国家机关或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有效地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和案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工作滞后,必然会影响宪法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和水平。当前,要将宪法和法律实施提高一个新水平,在制度建设上关键是要建立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的机制和程序,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积极地对现行宪法的文本进行解释,将沉睡中的宪法条文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激活,进一步推动宪法实施,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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