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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962
  • 作      者:
    蒋兰香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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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科学技术带来了各国经济的腾飞,然而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却带来了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气候正在不断变暖,自然灾害此起彼伏;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空中到处弥漫着工厂散发出来的难闻气味;地上地下污水横流;固体废物俯拾皆是;刺耳的噪音日夜不停且难以忍受;餐桌上变味有毒的农产品以及身体中不知何种缘由产生的莫名疾病,已经使人类的生活变得乌烟瘴气。可以说,工业化所产生的污染已经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混浊,环境破坏已成为制约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为主要的因素。
  因此,环境保护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各国无论内政还是外交,无不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议题。气候变化、减排、低碳经济、治污、环境侵权救济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概念已成为热门搜索词。运用何种手段保护环境、如何保护环境成为各国环境政策和法律政策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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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基础问题
  污染型环境犯罪作为高度工业化背景下的产物,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很大。从理论研究来说,要解决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必须对相关基础问题进行界定,这些相关问题包括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概念和特征,证明的对象范围,证明与环境刑事政策,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等等。
  第一节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在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说林立且源远流长,苏联因果关系学说在国际学术界也独树一帜,我国因果关系学说则更多秉承苏联的观点。同于本书研究的是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在此仅对这些因果关系学说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英美法系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英美法系以遵循判例为办案宗旨,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不受哲学因果关系研究的制约,注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去寻找处理因果关系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具体案件。在英美法系国家,研究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分为两个层次解决: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要想确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先确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由于属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而应当交由陪审团认定有无。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后,就要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所谓法律因果关系,是指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因果关系,也即在事实因果关系中能够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法律因果关系,英美学者提出的学说五花八门,主要有“近因说”、“普通因果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学说。“近因说”最早来源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条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要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原因必须是特定犯罪后果产生的必要且充分之条件。但由于“近因”标准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因而受到一些人的批评。“普通因果观念说”又被称之为“常识因果关系说”,为美国学者穆勒、哈特和奥诺尔等学者所主张,认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应当以一般人的普通观念或者常识因果观为标准:“如果我们暂时只从表面上看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话和所做的事,那么在一般思维中(除法律之外,虽然在其中也有所反映),在一个人的行为和使得他需要对之负责的最后损害之间看上去会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在法律和道德中,在作为和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的不同形式的因果联系是让任何人承担责任的最明显,并且也是最少争议的理由。”但是,由于究竟何为“普通因果观念”本身就是个模糊的概念,所以,“普通因果观念说”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政策说”将被告的行为以及他人的介人行为是否成为法律上的原因看做是个政策问题。根据法律精神和政治治理的政治考虑,必须要让某人对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时,就应认为他的行为是结果产生的原因;反之,如果认为某一行为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时,就不能将之作为刑法上的原因。“预见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律原因”,根据这种学说,只要行为对结果产生起了必要条件的作用,接下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原因,就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或者是否能够认识。只要回答是肯定的,就应让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就是吸收了这种观点对因果关系并进行了立法:由于“预见说”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罪过混在一起,实际否定了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因而也遭到众多学者的反对。
  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脉络看,其因果关系理论通常从案例审判中提炼,没有形成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坚实哲学基础的稳定的学说。在不同的案例中,法官采纳的学说也可以各不相同,因此,整体上看,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比较功利,是否适用要看处理具体案件的需要。但从各国司法实践看,“近因说”仍是比较常用的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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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主要观点与创新
第四节  全书的基本构架
第二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基础问题
第一节  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概念与双层次性
第三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上的难题
第四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对象
第五节  环境刑事政策对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影响
第六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关关系
第七节  本章  小结
第三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单独确定的必要性
第三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节  与污染型环境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关系
第五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确立
第六节  本章  小结
第四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和依据
第四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方式
第五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
第六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具体操作
第七节  本章  小结
第五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
第一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一般方法
第二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之推定
第三节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之具体推定方法
第四节  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之综合运用
第五节  本章  小结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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