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其他分类
如以对巨灾的管理现状为准,可分为地质巨灾、天气巨灾、水文巨灾、气候巨灾等。其中地质巨灾主要包括地震、海啸、火山喷发、地面沉降与裂陷等;天气巨灾主要包括飓风、台风等风暴;水文巨灾主要包括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气候巨灾主要包括极端气温、干旱、森林火灾等。另如,以受灾对象所处行业为准,可分为农业巨灾、林业巨灾、渔业巨灾、养殖业巨灾等;以巨灾本身是否可保为准,可分为可保巨灾与不可保巨灾;以巨灾的复杂性为准,可分为单一巨灾、复合巨灾(一种巨灾又引发另一种或多种巨灾的情形)等。
(二)巨灾的特点
学界一般认为,相对于普通灾害,巨灾具有风险的客观性、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的广泛性、发生的低概率性、传统不可保性等特点。以地震为例,其本身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并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其发生具有客观性。地球上每年约发生五百多万次地震,即每天要发生上万次地震,但其中真正能对人类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被归人巨灾的地震次数非常有限,即巨灾地震的频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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