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领域的实践来看,代表了多边体制保护方式之一的国际人权公约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无法对成员国产生有效地约束和监督,因而不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保护人权的手段。发达国家据此认为某些制裁方式对于有效提高劳工标准是必需的。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从文字的措辞上看,有的国际公约提到要“提高人权”,有的使用了“提高、保护人权”的表述,大多数人权公约只是“承认”人权,然而几乎没有哪个公约特别提到“实施、执行人权”。在具体的执行机制上,以《世界人权宣言》所包含的一系列公约为例,公约所规定的成员国向经济社会理事会报告制度、沟通制度等在西方学者看来不是一种有效的执行模式。而少量存在的允许个人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条约在生效时由于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只有少数国家选择了采纳,进一步让美国等西方国家走上了单边主义的道路。美国是目前为止,在单边制裁领域最为“活跃”的国家,从1973年到1983年十年之间,美国对13个国家实施了制裁行为,这些制裁行为通常将人权与贸易相联系,以施加或威胁施加经济、贸易制裁来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但是尽管如此,单边贸易制裁手段也有很大地局限性,从美国对伊拉克的制裁中一些西方人士也认识到,只有当被制裁国家被切断了所有可供选择资源与市场后,经济贸易制裁手段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也让美国等发达国家意识到单边制裁并不是最佳手段,多边合作是不可缺少的。
由于WTO是调整国际贸易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因而它被西方国家视为建立贸易制裁机制的最理想场所。参与WTO规则的国家数量之多,也证明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自愿地接受了一个国际组织涉足于他们的一个主要的经济活动领域,即贸易领域。考虑到这样一个背景,发达国家试图将WTO成员方“自愿”接受管辖的范围扩展至人权和其他价值,进而提出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相挂钩,以多边制裁来取代单边制裁,这样可以实现多边合作机制与单边主义的完美结合。由此,不难理解为何近年来在WTO内部“社会条款”问题不断升温成为争论的焦点。
另一方面,为了摆脱“贸易保护主义”的嫌疑,这些国家曾一再强调他们主张两者挂钩是为了保护世界各地工人尤其是童工的权利,是为了防止公司向低成本、低保护的国家转移而丧失应得的经济利益,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增加工资或者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而是为了迫使那些“独裁”的政府善待自己的工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