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组织。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①
(二)机构的设立
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组织。在县(市)和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构架。设立村镇银行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三)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内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应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010,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010等。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应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人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010以上等。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不得以借贷资金人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人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0/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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