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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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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2623
  • 作      者:
    李建胜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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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建胜,男,1981年出生,山东招远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司法部。主要研究领域:财税金融法、经济法理论、司法行政理论等。曾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证监会、中国法学会等十多项国家级、部级课题。曾于《法制日报》、《商业时代》、《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等报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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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研究》从解决农村金融组织改革与创新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出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学原理,结合金融学、法经济学等学科知识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农村现实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建设的完整方案和系统的对策性措施,为保护和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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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和小微企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组织。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①
  (二)机构的设立
  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组织。在县(市)和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构架。设立村镇银行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三)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内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应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010,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010等。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应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人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010以上等。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不得以借贷资金人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人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0/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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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及法律制度框架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立的背景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竞争机制
二、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
三、农村金融法制不健全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整体发展阶段
二、村镇银行的建立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
四、贷款公司的建立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
第四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框架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制度框架
四、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

第二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
一、我国“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以服务“三农”为导向
第二节 坚持以政府扶持为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必要性
二、加强和完善政府扶持制度
第三节 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性
二、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措施
第四节 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一、坚持适度竞争原则的必要性
二、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第五节 坚持平衡协调发展原则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因素平衡协调发展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外部因素平衡协调发展

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现状
一、村镇银行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现状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现状
三、贷款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现状
四、小额贷款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现状
第二节 国外农村金融组织相关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第三节 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治理结构
一、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概述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总体设计
三、村镇银行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五、贷款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产权和治理结构

第四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政与税收支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外农村金融的财政与税收支持制度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制度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现状
二、健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制度
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存贷款支持制度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税收支持制度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税收支持制度现状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税收支持制度发展
第四节 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有关组织的财政与税收
制度

第五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和风险防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制度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机构准入制度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人员准入制度
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业务准入制度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制度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制度现状
二、健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制度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防控制度
一、国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制度
二、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风险防控制度

第六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制度现状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主体
二、村镇银行的监管制度现状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制度现状
四、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现状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现状
第二节 国外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监管制度的总体设计
二、健全村镇银行的监管制度
三、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
四、完善贷款公司监管制度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

第七章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一、农村金融担保现状
二、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设计
第二节 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一、农村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二、国外农村保险制度
三、农村保险法律制度设计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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