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效应研究》:
在对规制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效应研究》进一步梳理环境规制的定义。在最初的界定中,环境规制被认为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直接的控制,其中,市场机制不发挥任何作用。此后,环境税、补贴、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交易等经济手段逐渐开始发挥环境规制的作用,因此,经济手段也被纳入政府环境规制的范畴。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规制的定义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些自愿型手段如生态标签、环境听证、认证等充实了环境规制的政策工具选择。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赵玉民等(2009)提出环境规制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个体或组织为对象、有形制度或无形意识为存在形式的一种约束性力量。赵红(2011)认为,环境规制作为社会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王文普(2012)将环境规制理解为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对经济活动具有影响的一系列措施。郎铁柱和钟定胜(2005)认为,环境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体、技术、教育等手段,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和控制,以协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借鉴上述分析,《环境规制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效应研究》将环境规制界定为政府为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通过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如法律制度、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经济活动主体(以企业为主)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同时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禁止、限制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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