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得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经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其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这种情况下的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上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而林地继承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样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有联系,又有差别:(1)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由于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2)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该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