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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914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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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语言通俗易懂、风格流畅,所举案例也是经常发生在农民朋友身边的实例,极具代表性、典型性。在体例上坚持问题导向,将每一个案例安排为四个部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以设问方式提出问题,以简洁、质朴的语言阐明要点,用时效性、现实性强的典型案例讲述故事,从专家视角作出深入浅出、细致入微的法律和学理分析,选精准权威的法条呈供读者参考,使读者能够多角度地理解和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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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得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经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其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这种情况下的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上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而林地继承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样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有联系,又有差别:(1)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由于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2)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该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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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1.农村妇女带子女改嫁后,能否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2.父母是否有权剥夺女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
3.拒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故意毁坏他人名誉,是否构成侵权?
5.村委会干部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否构成侵权?
6.村民为索债务而拘禁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7.照相馆未经同意摆放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8.土地承包方到城市居住,村民委员会能否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9.村民因不满承包地灌溉水分配强行到村委会主任家吃住,是否构成侵权?
10.农民能否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建坟墓?
11.农民承包耕地后,能否自行改变用途?
12.农民可以在基本农田里种果树吗?
13.村民闲置、荒芜耕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14.大面积毁坏耕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5.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承包?
16.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应当归谁所有?
17.村民子女尚未成年,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8.承包人能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
19.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发包的土地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
20.土地承包是否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21.自然灾害导致粮食绝收,承包经营户是否有权要求减免交纳承包费'
22.破坏基本农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3.农民的土地复垦费应该由谁出?
24.一户村民能否拥有两处宅基地?
25.土地证书作废,村民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々
26.村民能否超过批准面积建房?
27.在他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28.房屋拆除后,如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29.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及于地下?
30.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财宝怎样处理?
31.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下发现古墓葬,应当怎样处理?
32.村民之间签订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33.农民共用宅基地时,怎样操作?
34.农民宅基地内的空地,别人能随便占用吗?
35.村民抢占宅基地,是否有效?
36.重新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能收回吗?
37.村民房屋的采光被遮挡,应该怎么处理?
38.购买村民委员会卖的假种子遭受损失,村民应该怎么办?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1.妇女是否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乡长是否有权指定村委会主任?
3.村委会主任不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将其免职?
4.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5.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该采取什么原则?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能否收费?
7.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应否及时移交印章?
8.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是否必须经过村党支部的同意?
……
第三章 农村计划生育
第四章 农村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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