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签订重要的契约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的种类有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和雇佣等,其中尤以买卖、借贷和租赁最为流行。从整体上看,对于契约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仍然采用结果责任,只要有债务不履行和加害行为就会有赔偿责任的发生,但是也有例外,虽然这些例外在法典中所占的数量和地位都是微乎其微的。
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契约是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汉穆拉比法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债务不履行责任。《汉穆拉比法典》第48条规定:倘自由民负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不得付。根据这一规定,借贷人如果是因为天灾无法偿还,则可以免除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这也许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在法典中的不可抗力免责规定。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还有第103条、第249条和第266条。《汉穆拉比法典》第103条规定: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第249条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第266条规定:倘畜栏与神发生关系(指牲口因自然灾害而死亡)或狮子噬食动物,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对彼应加宽恕。《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主要是因为人们对自然行为的敬畏和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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