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目的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文共7章39条。
(7)《冶金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规定》
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26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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