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明确规定税收法律责任,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纳秩序,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为预防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一)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税务行政制裁。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
2.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和其合法活动,又能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前者是财物虽为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后者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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