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行医
个体行医是指医师个人开办诊所,即个体开业行医者根据法律规定,经审批开办个人医疗机构并对外执业行医。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个体行医的存在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允许少数个体开业的医师行医。卫生部1963年发布的开业医师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体开业医师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补充……可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师个体开业。”“文革”中,个体开业医师受到限制。改革开放后,国家政策又允许医师个人开业。1980年8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1988年11月2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5月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其后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均有允许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医师的管理等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
国家对个体行医要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申请开办民营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业。
1.个体行医的开业资格。个体行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具备个体开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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