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经济发展的副产物,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法完全杜绝排污,而对各种排污行为加以限制和管控就成为现实的选择。通过立法限制和规范排污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一般是采用制定国家法律或技术法规的形式给排污行为立规矩。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禁止排污的各类情形,同时对制定和实施排放标准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排放标准要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因而污染治理技术与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就有了密不可分的关联,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主体,因此政府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需求主要来自履行技术立法职责的需要,即制定排放标准工作的需要。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才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标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才有可能在准确核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对实施方案作出正确决策,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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