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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7644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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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注释本·婚姻法)(含司法解释注释)》权威标准法律文本,实用易用型注释,专业人员编写,附录相关配套规定。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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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注释本·婚姻法)(含司法解释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注释,婚姻登记条例,夫妻婚前(后)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书,结(离)婚登记流程图,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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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因此,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三、关于重婚。改革开放后,一些人生活富裕了,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了遏制重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四、关于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许多补充规定,例如,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五、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六、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离婚。1.关于离婚条件。1980年《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2.关于探望权。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3.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八、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老龄问题正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为此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一些相应的制度,例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九、关于法律责任。1980年《婚姻法》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为了明确违反本法者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者行使权利,更好地保护其权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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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一条“家庭暴力”的理解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第三条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 
第七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第九条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 
第十二条除斥期间 
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的理解 
第十四条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第十八条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探望权诉讼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 
第二十六条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 
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 
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第一条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第二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第四条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 
第六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第七条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 
第八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 
第十三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 
第十八条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条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婚前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内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六条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法律法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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