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章所述行政法规,指对于一定之事实规定其法之终结者,而行政处分,则为特定之事件而律臣民,由行政官厅所下之命令也。或行政处分,用文字之广义,非仅行政官厅职权所发之命令。虽属于私法上关系之行为,亦有可包括者。兹所谓行政处分,非如此广义官厅之行为,且非仅不能括官厅私法上之行为而已。如官厅之注意、说谕、通知之类,亦不使包含于此。掠野林罟氏以为行政处分,必根据法规,然实非要义。行政处分,与臣民以利益,又本臣民之承诺而为处分时,不必本于法规。其必本于法规者,如《宪法》保障臣民之自由,或侵犯所有权,则或备法律之形式而本于法规耳。兹将行政处分种种类别,胪举如下。第一,由备命令之形式否,得分命令及处分令。备法律之形式者必如法规,以行政命令中,非备命令形式,无从告示其处分之实也。第二,由处分公布与否,得分处分令及处分命令。处分命令,必依公文式公布;处分令,仅告知受处分者而已。其效果差异者,处分命令,一切皆有遵奉之义务,而处分令,仅对受之者有羁束力耳①。
第三,由以法规之解释为主目的否,得区别为裁决及狭义处分。裁决,亦为直接目的适用法规之解释者,与司法裁判所之判决性质相同。至狭义处分,不仅以适用法规为目的,而以行政官厅权限内,强制命令臣民为目的者。
第四,对于法规为标准,而分行政处分为依法处分、裁量处分。此多见于行政诉讼提起之时,原则不惟不许对依法处分提起诉讼。即裁量处分时,虽为诉愿之目的,而不为行政诉讼之目的。盖裁量处分,思公益及社会之秩序,以为行政处分。当存裁量之余地于官厅,此时法规违犯之问题不生也。
第五,行政处分以实质区别者,命令、禁止令及许可命令,命行为也。禁止令,命其不行为也。有时许可亦附于禁止之行为者,谓特别不许之时也。
第六,由受行政处分者必得合意与否,以此为区别。一方的处分,即所谓为公法上之契约者也。
第七,由行政处分系受者之要求否为区别,如认可、许可、特许、裁决、公证等之处分,出于受者之要求,如租税征收、征发等之处分,不本于受者之要求也。
第八,以行政处分其归结得让渡否为区别,如特许权、矿业采掘权,得让渡者也。《河川法》第十八条:“如河川专用权、水面埋立权,亦似得让渡。”第九,由关于权利之设定与证明及变更否为区别,如公用征收,权利设定变更之一例也。登记及公证,权利证明之一例也。第十,由其作权利之主体否为区别,如认可法人之设立,权利主体设定之一例也。法人之解散,权利主体消灭之一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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