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法律和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不足
法律法规欠缺。目前中国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没有针对流域大型水利工程对河口及近海生态系统影响的管理规定,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河口及近海生态系统影响的内容。
管理体制不顺。一是“管不了”:相关的生态系统健康问题发生在河口及近海,由主管海洋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但问题根子在大型水利工程,只有通过海洋主管行政部门与流域大型水利工程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管理才能解决问题。而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与大型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协调管理的机制,因此不能解决问题。二是“多重管”:河口及近海有多个涉海部门及其法规进行管理,相互协调不够,出现不同部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形。
3.5.4缺乏相应的科技支撑
中国流域大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目的是防洪、发电和水量调蓄灌溉,兼顾航运,即解决陆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河口及近海生态健康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的影响。近年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此已有相当程度的重视,水利部通过黄河联合调水调沙工程,对恢复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进行了尝试,对长江上游水库群影响长江口生态系统的问题也日益重视。但相关的科学研究很少,许多关键的科学问题尚不清楚,难以对实现河口及近海生态健康为目标的流域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提供科学支撑。
本章中提出了一些环境影响,但是,无论从长期观测资料还是科学研究本身,都远不能满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科技支撑的计划和投入远远不足。
3.5.5公众认识和参与意识不足
从决策者到公众,对流域大型水利工程对河口及近海生态系统功能和价值的影响了解很少,对这一影响导致的社会经济损失不清楚。公众关注很少,参与几乎为零,有关问题缺乏有效的公众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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