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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0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30409164
  • 作      者:
    徐祥民主编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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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0卷》不仅适合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所有关心环境法学研究的智士贤达阅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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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祥民(1958一),又名徐进,山东汶上人,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兼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澳海岸带管理研究中心共同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多次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等多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文史哲》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论文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获得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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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0卷》荟萃全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中不乏名家新作、名作译文、博士新篇。“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栏目中,徐教授提出建立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环境法制热点问题研究”栏目主要研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然保护与生态保护研究”栏目中既有针对生态保护模式之研究,也有针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狩猎问题之研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研究”栏目分别对风险预防原则、生态损害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研讨。“气候变化应对法专题研究”栏目收录的文章的主题直指当下最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聚讼的两个领域。“博士论坛”栏目继续推介青年才俊,刊发博士的原创新作。“环境法学研究年度报告”栏目再现2013年环境法学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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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行政诉讼研究
专栏主持人语
尽管时下环境治理理论和环境治理工具层出不穷,环境行政仍是当前我国
迈向有效环境治理的基本路径。即使冠以市场主义或协商机制的环境治理工
具,也离不开环境行政的身影。面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环境行政法
制如何做出积极回应,顺应环境治理对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管理关系发展的要
求,体现“整体思维、本地行动”?环境诉讼功能如何拓展,环境行政诉讼如
何进行类型构造,使之能有效应对“管制失灵”,让“环境公益”和公民的环
境权益在诉诸司法的道路上变为现实,这是环境法制发展必须直面的问题。
本栏目收录了两篇论文,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以
祥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专业研究生李兴宇所著的《环境行政诉讼实
证反思与制度重塑》、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周迪所著的《论环境
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构———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徐教授等以大
陆法系对行政诉讼学理的划分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保护和客观法律秩序维护为
目的,在对传统撤销之诉、课以履行法定义务之诉等主观诉讼现实司法困境辨
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并对环
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与典型主观诉讼类型之完善进行了阐析,在环境公
益诉讼类型化道路上进行了细致的探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既适应行
政法律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又符合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求吗?周迪博士的论
文以此为起点,选取法国工业分类制度为分析对象,探讨了典型行政法治国家
的法国“平衡论”理念下行政管理制度设计和权力制衡的特点与优势,及其整
合特殊行政管理制度、特别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方
面的经验,给我们比较和借鉴域外环境行政法制带来新的视野和观点。
崔金星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14年卷
环境行政诉讼实证反思与制度重塑
徐以祥① 李兴宇②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摘 要 环境行政是促进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亦对环境公益产生极大威
胁,其中“瑕疵环境行政行为”及“环境行政不作为”对环境公益的威胁最为
显著,因此,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主要以撤销之诉与履行义务之诉为主。然该两
种诉讼类型均属主观诉讼范畴,并存在主体资格受限、受案范围狭小、撤销标
准不统一、履行判决不完善等司法困境,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日,实难对
环境公益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建立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行政公益
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撤销之诉、履行义务之诉等主观诉讼,从而
形成对环境公益最为全面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 环境行政 司法困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徐以祥(1974—),男,云南牟定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法与环境
法学研究。
李兴宇(1988—),女,四川内江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并越发受到社会各方关注,但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行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公众的这些环境权益诉求
很难得到全面保护。一方面,环境问题不同于其他行政或民事问题,其表现出强烈的
“公益”色彩,其涉及的主体和利益往往广泛而复杂,因此,环境行政诉讼的重点在于
保护“环境公益”;而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诉讼类型多属于主观诉讼,特别
是以瑕疵环境行政行为、环境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撤销诉讼和履行义务之诉为主,其不但
体现出主观诉讼本身的局限,即无法积极有效回应环境公益事件,并且在解决环境私益
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制度缺陷。因此,如何重塑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就成为
法学界的主要议题之一,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便成为最重要的司法改革
方案。
一、典型环境行政主观诉讼类型的司法困境
将行政诉讼划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为法国法学家莱昂·狄骥首创①,但其具体
内涵与范围因各国行政诉讼发展进程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法国对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有明确区分,并主要是以客观诉讼为主,重点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德国、日本等大陆法
系国家将行政诉讼类型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划分则主要是学理上的区分,整体而
言其行政诉讼主要以主观诉讼为主,重点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而在环境行政公益方
面,德国与日本则分别建立了“利他的团体诉讼”、“民众之诉”等客观诉讼类型②。我
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承继了德国、日本的主观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实际发生的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以主观诉讼的方式(主要以撤销诉讼、履行义务诉讼)来进行
救济,且我国的撤销诉讼与履行义务诉讼制度与德国、日本相比仍存在许多缺陷,其救
济效果因其制度本身的局限而大打折扣,如判决效力的扩张性问题、客观诉讼制度的法
律缺位问题等。
4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14年卷·总第10卷


蔡志方:《欧陆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之沿革与现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页。
马立群:《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辨析》,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一)撤销诉讼
环境行政行为撤销诉讼是我国环境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类型,《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对应予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
情形,撤销诉讼作为有瑕疵环境行政行为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已得
到认可,但相关撤销制度中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将从“环境公益”的角度对环
境行政行为撤销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1原告主体资格受限
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因此,对其原告主体资
格问题的分析只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原告的条款。《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主体资格必须
符合“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公众并不能以环境行政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而提请
法院以诉讼的方式撤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原告资格
的范围从原先的直接相对方扩大到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相邻权人、公
平竞争人,原告范围呈现出放宽的趋势,但仍然将一般公众和社会组织排除在环境公益
诉讼主体范围之外。
按我国的权力制约现状,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与行政监察的力度和实际效果并不
理想,很多环境行政领域实际上处于监督真空状态,而赋予普通公众及社会组织原告主
体资格,使之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对公权力制约形成有益补充,于国于民于环境
皆有重大意义。201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扩
大到“有关机关和组织”实属立法上之重大突破,这让我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建立以
及环境行政行为撤销主体的拓展有了更多合理期待。
2受案范围狭小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
在外。这是基于对行政权与司法审查权关系的综合考量所作出的规定,意在对两种不同
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进行平衡。然而从实践来看,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与具体环境行政行
为相比,其涉及的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如不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
范围,对环境公共利益将产生进一步的威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重新界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其重点落脚在“行政行为”
上,较之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来说,
在客观上将行政诉讼实践中所有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而不必去判别其是具体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学术上仍有诸
多分歧,其内涵究竟为何尚无定论,而司法解释的效力亦有其局限;况且在实践中,法
院拒绝公众提请的撤销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不在少数,因此,公众
提请撤销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更是举步维艰。
3“合法权益”界定模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采用“合法权益”的概念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
重大的意义,因为“合法权益”的内涵要远远大于“权利”的内涵,有利于公民、法人
5徐以祥 李兴宇 环境行政诉讼实证反思与制度重塑


合法利益的全面保护。但《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仅规定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而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因瑕疵环境行政行为或环境行政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的损害不
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究竟包括这些
权利与否,无法可循,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合法权益”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4撤销标准不统一
第一,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环境行政行为撤销标准是“同宪法和法律
相抵触”和“不适当”,但“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并不能包含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全部
理由,“不适当”作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也过于笼统。
第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对环境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
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
用职权五项。但关于这几项标准,学界仍存在分歧:
首先,关于“适用依据错误”,学界分歧主要表现在规章和行政规范能否成为行政
行为的依据。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法律对“适用依据错误”的范围的规定也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表述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没有将适用规章和行政规范错误包括在
内;而《行政复议法》的表述是“适用依据错误”,将适用规章和行政规范错误包含于
其中。
其次,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程序纷繁复杂且灵活性较大,并不是所有
的行政程序都纳入了法律的范围,因而学界主要分歧在于,行政主体并非违反法定程序
而是未上升为法定程序的行政程序,公众能否申请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能否
一律为撤销?
最后,关于“滥用职权”,其包括滥用羁束裁量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①。学界对滥
用羁束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是
否属于违法行为则莫衷一是。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违法行为②;另一
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属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因而不应受到司法的规制③。
(二)履行义务之诉
履行义务之诉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理论,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不履行
或拖延履行其法定义务,且继续履行尚有现实意义的情形。我国的履行义务之诉与德国
的“课以义务之诉”类似,但与之相比,仍在许多方面(如审查要点、审查标准等)存
有较大不足。限于篇幅,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我国履行义务之诉的制度缺陷。
1受案范围不合理
履行义务之诉的主体资格存在着与撤销诉讼类似的问题,故不再赘述。而在受案范
围问题上,亦将抽象环境行政不作为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表现出受案范围狭小的态
6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14年卷·总第10卷



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8页;金伟峰:《论行政滥用职权的几个
问题》,载《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2期。
参见胡建淼:《有关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和表现的学理探讨》,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
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页。



(一)撤销诉讼
环境行政行为撤销诉讼是我国环境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类型,《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对应予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
情形,撤销诉讼作为有瑕疵环境行政行为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已得
到认可,但相关撤销制度中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将从“环境公益”的角度对环
境行政行为撤销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1原告主体资格受限
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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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14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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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行政诉讼研究
1 专栏主持人语
崔金星
3 环境行政诉讼实证反思与制度重塑
徐以祥 李兴宇
15 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构———以法国工业分类环境保护制度为例
周 迪
环境法制热点问题研究
25 专栏主持人语
郭 武
27 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的三重效用性———以“余姚水灾”中三个预案的启动效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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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论《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中“有关组织”界定的问题及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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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能冶
环境法学研究年度报告
227 2013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展
张 宝 王 剑
附录
238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诚邀海内外学者来稿
239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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