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4.完善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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