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上,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领导层推行计划化和集体化的经济体制,从实践上放弃了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和“国家崇拜”思想与国家“统制型”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终使苏联在30年代中期形成了个人、中央集权的政体和等级分明的、官僚式和庞大集中的国家管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作为国家政治工具的政统压制有所增加和作为社会主义特殊利益保证的法律受到限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潜伏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危机。3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期,高踞于党和国家之上的斯大林根据其提出的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敌人愈来愈多、阶级斗争愈演愈激烈和国家职能理论,在党内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清洗和镇压活动,使得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它从实践上彻底抛弃了“法治国家”思想。
斯大林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遭遇重大挫折,直接原因就是斯大林大搞个人崇拜主义。正如苏共领导人赫鲁晓夫1956年在苏共二十大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斯大林“最最粗暴地破坏苏维埃法制”,而这种“破坏革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罪恶现象”是“长期以来因个人崇拜的消极影响所积累而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由集权经济所决定的官僚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是僵化的权力体制和命令性的强制结构,是列宁时代政治体制的严重扭曲,“结果不仅使斯大林及其亲信的独裁,而且使大批镇压和目无法纪的行为有可能出现。”总之,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化、个人崇拜和国家崇拜、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三者的结合共同酿成了斯大林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损害的悲剧。
第二个阶段:戈尔巴乔夫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探索失败的经验教训
斯大林之后的苏联领导人,并未立即重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批判并不彻底,他把斯大林破坏法治的镇压和清洗活动主要归因为“个人崇拜”,而未触及到那个时代的政治体制,因而不可能使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苏联法学家们认为,“法治国家思想长时期被遗忘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7年宪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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