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样本立法强度特点 (1)我国版权保护立法强度显著提高。版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版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成正比。日本自版权法制定以来,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和中国台湾已经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马来西亚修订过6次,印度修订过5次。修订次数最多的日本,目前是亚洲地区版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版权法律和管理体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进步。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著作权法》,标志着中国在版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强度3.17分)。1992年我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全面加强了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按照条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作品的版权实施相关保护。加入这两个公约为中国开展更大范围的版权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立法强度3.45分)。1993年加入了PC,加强了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立法保护(立法强度3.60分)。2001年,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9个方面问题的修改,修订后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的要求(立法强度5.62分)。2007年,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特别是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我国加入了WCT和WPPT(立法强度5.90分)。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提升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版权立法得到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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