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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1849
  • 作      者:
    杨秀清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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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诉讼法由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组成。总论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基本原理性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诉的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以及由法院调解、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所构成的保障性制度。分论主要由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构成,其中审判程序又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所构成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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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该主张指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具体的民事争议案件中,针对任何一个需要证明的对象通常可能存在两个相互对立的主张。
    回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1万元损失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乙公司主张自己并未违约。
    〔辨析〕在本案中,需证明的一个重要的实体法事实就是乙公司是否违约,针对这一证明对象存在两个相对立的主张,即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而乙公司则主张自己未违约。那么,就这一证明对象的举证责任不可能同时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因此,只能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即甲公司应就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前文所分析的证明对象具体范围中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以及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很显然应当由提出该抗辩主张的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因为这些均属于被告针对原告主张所提出的积极的抗辩主张。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证明对象,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特殊规定。
    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情况下,也并不是意味着将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均分配给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于被告,但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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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促裁制度
第一章 促裁与促裁法概述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促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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