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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6601
  • 作      者:
    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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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草拟和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本书。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司法解释深度解析”,由司法解释起草执笔人结合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深度解析;“新司法文件速递”,刊录了有关国家赔偿的司法文件,方便随时查阅;“新批复答复解析”,选录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有关案件和问题予以批复和答复的意见以及相关点评;“理论与实务探讨”,选登了有关文章。
  本书内容全面,理论与实务并重,在方便办案人员的同时,也能够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大律师、法学院校师生和普通民众学习、研究、应用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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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适格。判断义务机关是否适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原则把握:
  (1)谁侵权,谁赔偿。如一审判决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因为错误是一审法院造成的。
  (2)谁收获,谁赔偿。涉及罚金、罚款、没收、收缴等问题的,都可以根据这个原则判断。
  (3)是否独立机关法人。在赔偿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后,这个原则可以弱化。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是看守所人员侵权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问题。从法律文本的表达看,“看守所”似乎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实践中看守所工作人员侵权的,基本都由其所属的公安部门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笔者认为,应尊重公安部意见,不以看守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也可以与行政诉讼法上确定被告的原理相一致。
  (4)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即对于无罪的人被羁押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哪一家最后作出了错误决定,哪一家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这个原则,主要也是考虑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上推下卸,方便赔偿请求人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基本的事实根据和齐全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认为司法机关给其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应提出明确清晰的赔偿请求和基本的事实根据。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立案阶段并不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供全部证据材料,只要完成初步证明即可。如果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不全,负责立案的部门应当通过释明,指导赔偿请求人补齐。对于裁决案件应提供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四,致害公权力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作了列举式的具体规定,对于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则仅从类型上作了概括性规定。其中,行政行为规定在第3条和第4条;刑事司法行为规定在第17条和第18条;非刑事司法行为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三种,规定在第38条。需要注意的是,第3条、第4条都有兜底条款,属于不完全列举;而第17条、第18条没有兜底条款,属于完全列举。另外,虽然第18条第一款有一个“等”字,但笔者认为解释余地不大,实践中应从严掌握。
  第五,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总体而言,刑事赔偿程序中出现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不大。但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对于理赔案件,各级法院要注意审查本院是否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裁决案件,要注意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无法通过执行回转或者追偿等措施得到弥补。就这个条件,笔者说明三点:其一,这里的“执行回转”是指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引起的,不是执行依据错误引起的,后者通常不产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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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司法解释深度解析
一、综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28日 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精解
二、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3月17日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条文精解
三、立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 法释[2012]1号)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编 最新司法文件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12年1月13日 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 法[2012]33号)
第三编 最新批复答复解析
二审将一审数罪中的部分罪名撤销后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决确定的刑期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保外就医期满后未收监,前罪未收监执行的刑期与后罪合并处罚并执行,其后前罪未收监执行刑期再审被撤销,已执行的部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省级监狱管理局为复议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可否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而使得案件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检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能否认定为违法刑事拘留
第四编理论与实务探讨
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应当着重把握的若干问题
论国家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人权保护的坚实印记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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