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与台湾地区,大多数企业是中小企业,其比重占到全部公司的90%以上。在中小企业中,董事会成员通常都有一定的家族关系,也就是说,“董事会中没有家族成员或者合伙人之外的外部股东,公司的重大决策实际上是由家族董事会作出的。”(陈彦良:《公司治理变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视角》,朴文丹译,载《公司治理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页。)但是在上市公司中这种操作就十分危险,可能危及的就不只是股份公司中有限的股东,而是持股比例不高的许许多多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的利益。
中国台湾地区《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十九条规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对于控股股东的权限,也在第二十条作出限制:“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最重要的还是要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间保持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在公司管理层面,第二十六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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