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疑难问题越积越多,其中许多都具有共性。比如,协助其他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的可诉性问题、诉连续转移登记案件的受理问题、复印件、影印件的举证和证明力问题、民行交叉的审理程序和判断权限问题,等等。长期以来令法院倍感困扰,有必要研究并制定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实可行的方案。上述问题不仅制约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制约着房屋登记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而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实质性解决房屋登记行政纠纷,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应当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法院自发开展了房屋登记案件的专题调研,发布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不过,这种方式只能在局部发挥作用,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房屋登记审判的被动局面,解决具有共性的疑难问题,实现与《物权法》的无缝衔接,统一司法标准,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一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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