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发展受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组织建设影响,其中,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建设、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是尤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政府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在建立健全“合规性监管”体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培育和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制度。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上,政府应加快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在实现政社分开的基础上,与社会组织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是重构政社关系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自身也应以实现依法自治为目标,从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监督权在社会组织中具有不可或缺性。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组织规模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使其获得与理事会相平等的权力,在社会团体中可以设立独立监事,以加强监督权的独立性。为保护监督权的公正行使,应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监事应具有足够的能力、专业水平和经验。理事、理事的亲属、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报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而非秘书处决定,非专职监事不领取报酬。监事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和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情况,检查组织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负责核查理事会提交给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资料和工作报告,协助政府和审计机构对组织的检查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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