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上的间接征收问题》:
此外,政府临时延缓或暂停土地开发也经常被指控构成临时征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都是根据逐案查的原则进行审理,考虑的因素包括延缓的期限长短、延缓的理由、是固定期限还是非固定期限等。据此,即使延缓措施造成财产用途的消失,但如果延缓期限较短;尤其是,如果被延缓的项目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危险较大或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价值,仍然不会被认定存在着征收。比如,在SantaFeVillageVenture案中,为了建立国家岩画遗址公园,被告市政府在1989年在该公园范围内实施了财产收购政策和为期一年的延缓建设计划。之后,根据国会建立国家岩画遗址公园的立法,该延缓计划被两次展期,分别为半年和一年。在到期之前,市政当局保证所有建设项目申请人都可以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获得批准。由于该项目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价值,延缓建设计划的每次展期都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而且规定的期限明确无误,再加上已经给予建设项目申请人明确的保证等原因,政府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临时征收。
“临时征收”理论的提出使管制性征收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备,但却扩大了政府管制措施被认定为征收的范围,为法院的认定增加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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