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家庭生计支持政策效应研究》:
在抽样准备过程中,调查者了解到在2008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后,江西省把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江西省民政厅统计报告显示,至2011年6月30日止,全省有残疾城市低保对象15万人,占全省城市低保总人数的16%;有残疾农村低保对象38万人,占全省农村低保总人数的25%;为农村残疾孤寡老人或子女为残疾人且无赡养能力的老人办理了五保待遇。全省共有残疾五保对象3.2万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14%;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月人均供养标准,2011年月人均供养标准达到350元;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11年1月起实行新的孤儿养育标准,城乡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将残疾低保对象和残疾五保对象全面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全省分批启动、整体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困难残疾群众患病住院,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其余费用由民政部门与院方结算,无钱看病的可由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实现了困难残疾群众就医“零时限”救助,救助金额最高可达到3万元/每年,救助比例累计达到其自负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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