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的制度之维:吉登斯现代性理论研究(J)》:
民族一国家的发展预示着传统国家中相当基本的城乡关系的消解,同时也内含着(与国界相联系的)高度密集的行政等级的诞生;民族一国家本质上是多元政治,它的多元性的特点在于其凭借监控的发展而达成的行政集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业已改变的控制所具有的辩证法特性。民族一国家只存在于与其他民族一国家的体系性关系之中;从其诞生开始,民族一国家内部的行政调节就依赖于那些能反思性地予以监控并具有国际特性的条件。
吉登斯认为凡是传统国家,都期望在其版图内对暴力工具实施正规化的垄断。然而,只有在民族一国家中,这项要求才能持续地取得或多或少的成功。由于垄断暴力工具通常仅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其“统治”的间接资源,因此,现代国家的军事统治远不同于传统的统治模式。所以,可以将现代民族一国家与传统国家这两类国家的区别归纳如下:国界(border)之与边陲(frontiers)的区分;名副其实的权力集装器;两种意义上的监控——对信息的控制以及一些群体对另一些群体的活动进行的监督——的发展;主权和公民权的发展;能反思性地予以监控的国家体系的形成——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绥靖的发展;其二伴随商品化、全球劳动分工、国际关系创建而逐步缔造起来的世界体系军事工业化的发展。因此,吉登斯认为可以对民族一国家作如下界定:“民族一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一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
依照吉登斯的观点,如果把现代社会当成渐进过程,那么就不能揭示出现代社会同各式各样的传统社会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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