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总第40辑)》:
(一)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
二罪容易混淆,因为二罪主体身份都不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但二者主要区别如下:(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本罪则归属于廉洁贪腐犯罪;(2)本罪受贿人虽也会具有企业、公司、单位人员身份,但其没有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关于本企业的相关利益,而是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同样作为对向犯原理,请托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本文主要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就是所谓斡旋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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