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律评论(2014年第1辑 总第5辑)》:
这一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我国应当科学合理地设计审级制度,遵循世界各国审级制度的通行规则,将审级重心向下倾斜,充分重视审前程序的构置与运用,充分发挥第一审程序定分止争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完善审前程序、证据开示程序、争点整理程序,为一审法院的开庭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促进当事人和解。
(十)修改再审事由,限制再审案件的范围,实行依法纠错,维护判决的既判力
当我国最终确立起三审终审制度时,作为支撑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现实理由将大为削弱,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而要达成此目标,必须在深刻反思我国再审程序理念的基础上,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规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适用,受制于以下几个因素:(1)民事纠纷解决的时限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对已经经过的事件进行证明并作出判断的一个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彻底完整地重现案件“原貌”虽然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法官受到一定的时间、空间、证明方法、主体的认识能力、解决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无止境地去探求某一具体案件的“客观真实”,否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会长久地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以致严重地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基于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场合里所形成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所做的判断。这种作为法官对案件做出最终判断基础的诉讼资料的形成,应具有程序(过程)的约束力,除非存在重大瑕疵,否则不能随意动摇。(3)对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在诉讼中,不但当事人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法院(国家)也会有大量的投入。由于受制于证明手段、主体认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若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要求来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必将会造成已经进行过的诉讼程序被重复多次地进行,使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和经过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因此而毫无意义。因此,基于对诉讼时限、诉讼成本、认识手段及主体认识能力的考虑,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应当从“有错必纠”转变为“依法纠错”。为此,应当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列举再审事由,使有关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相对的封闭性而非开放性,避免因法律规定富于弹性可以作扩大解释而导致再审程序的随意启动。与此同时,还应对法院自行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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